请问一下谁有江西省萍乡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 全市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2〕1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转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57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三置换一保障”为主要内容,以规范企业运行行为、增强企业活力为目标,以市场运作为主要手段,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强力推进企业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深化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改革。突出重点,狠抓关键,攻坚克难,做到“彻底改、改彻底、改到位”,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力争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三置换一保障”工作。其中2003年年底基本完成改制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股权)、土地使用权置换,60%以上的企业完成职工身份置换,改制企业社会参保率达到100%;2004年全面完成“三置换”的扫尾工作,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三、改革政策 (一)以增资扩股为目标,增加企业资金投入 1.采取增资扩股、企业间参股、自然人入股、项目招股等多渠道筹资方式,积极筹措企业发展资金,做强做大企业。 2.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与企业的总资产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实行一企一策,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在企业评估总资产的10%以上。 3.积极鼓励市外经济实力较强的大企业、大集团和个人参与我市企业改制,并明确其在一定时间内对改制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追加投资。投资规模应与改制企业的总资产相适应,并确保投资到位。 4.严格规范出资者行为。对改制企业投资主体到位,协议投资不到位的,要限期补足,严肃查处虚假投资和变相抽逃资金等违法行为。 (二)加快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置换,实现公有资本有序退出 1.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置换国有、集体产权(股权)。鼓励和支持改制企业靠外、靠强,在同等条件下,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股权)优先出售给市外投资者,以提高企业的资产重组质量。 2.出让国有、集体产权(股权)可委托拍卖行、产权交易机构等中介组织操作。要发挥产权(股权)交易中心作用,企业股权流转都应通过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采取竞价方式进行。但对市外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和投资者收购兼并我市企业的,也可采取协商定价方式进行。 3.购买国有、集体产权(股权),原则上一次性付款,经有权部门同意分期支付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三)全面推行职工身份置换,着力构建企业新型的劳动关系 1.改制企业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调整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优先吸纳原企业职工。新企业要全面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重新确立劳动关系。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采取协议的形式实行内部退养。内部退养人员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发给的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应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3.除内部退养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应与企业调整劳动关系,由企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补偿金标准按职工工作年限计算。有条件的企业按职工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30个月;经当地政府认定的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鼓励改制后企业使用原企业职工,严格控制改制企业将职工推向社会。凡改制企业一年内聘用原企业职工未超过90%的,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重新聘用上岗的原企业人员,其补偿金可转给新企业,暂不支付给职工。聘用职工一直使用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规定享受退休待遇的,职工的补偿金归企业所有;对聘用职工未使用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补偿金应将职工改制前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在企业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以货币形式一并支付给职工;企业对暂未支付的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办理资产保全手续。对未聘用上岗人员,其补偿金原则上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破产、注销、关闭企业的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要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予补办。 4.企业改制时,对因公致残的职工伤残补助、离休干部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遗属及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下放人员的生活补助,按有关文件执行。 5.改制企业的职工人数、工资、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补缴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必须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 (四)规范土地使用权置换,盘活改制企业土地资产 1.合理利用和盘活土地资产。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储备机构,要积极收购储备改制、改组、兼并、破产、注销、关闭等过程中可利用盘活的企业土地资产。收购储备的土地,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置后,变现收益必须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封闭运行,用于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2.改制企业原以行政划拨或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改为出让方式取得,按有关规定缴纳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由政府集中统筹,优先用于职工身份置换。 3.规范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程序和行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原土地用途为改制企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改制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如确需改变,必须按法律规定的供地方式重新办理供地手续。 4.企业土地用途与现有城市规划用途不一致的,改制时一律办理土地租赁手续,土地租金用于原国有、集体企业的职工安置等。 (五)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深化企业改革提供保证 1.各类企业都要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改制企业要切实做好职工调整劳动关系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建立社会保险资金筹措机制,切实解决破产、注销、关闭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建立多元化的医疗保障体系。 2.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险资金。各级地税、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大对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管力度。市、县(区)政府通过转让部分国有产权(股权)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方式筹集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对于企业资产和土地置换资金不足以补充社会保险的,应当由财政部门筹集补充。 (六)完善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运行 1.优化改制企业股权结构,股权结构必须达到“两个50%”(即企业经营者持股占经营层持股的50%,经营层持股占企业总股本的50%)的要求。 2.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董事兼任经理不得超过2人,兼任经理的董事,持股必须超过企业总股本的26%。 3.改制企业应制定“三会一层”工作条例,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董事、监事“四项制度”(即授权制、责任追究制、民主决策制和定期向股东会汇报制)和经理“一书三制”(即聘任书、目标责任制、年薪制和风险抵押金制)。 四、加强领导 1.为进一步强化对全市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专门下发了宿委〔2003〕106号通知,对市工业企业改革分指挥部成员进行了调整,负责对全市工业企业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经贸、体改部门承担工业企业改制办公室职责,负责督查改革方案的落实、实施和面上指导等工作;劳动部门负责企业职工人数、工龄的调查核实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工作;国土部门负责企业国有土地占用数量调查摸底,制定地价出让标准和指导土地置换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职工身份置换资金的筹集和调度等工作;计划、金融、工商、审计、税务、监察、工会等部门都要按照深化改革的工作要求,严格履行相关的工作职责。 2.具体实施步骤为:①6月10日前县、区成立组织,建立工作制度,明确工作部门和人员分工,强化工作责任;②6月11~20日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计划、时间、进度、方法、步骤、标准和要求等;③6月21日~11月15日进行工作方案实施,按照本意见要求,认真搞好“三置换一保障”工作;④11月16日~12月31日组织督查考核,按照本意见工作目标要求对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三置换一保障”工作进行逐项督查考核,严格奖惩。对工作开展扎实、目标完成较好的县、区和部门给予通报嘉奖;对工作开展不力、目标完成较差的县、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⑤2004年完成“三置换一保障”的扫尾工作。 二OO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