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是否可以否定国会制定的法律
A 美国总统的立法权介绍
第一、总统有立法创议权。
通过每年向国会提交的国情咨文、预算咨文、经济咨文以及就许多专门问题提出的专门咨文,建议国会制定相应的法律与政策。渊源于总统的立法往往都是重大立法,如富兰克林·罗斯福时期的新政立法,约翰逊时期“伟大社会”的众多立法等。
第二、总统有立法否决权。
总统如不同意国会通过的法案,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加以否决:
其一,总统在收到该法案10天内(不含周日)将该法案附他不签署的理由退回国会复议(通称否决文书)。国会两院只有以各自出席议员(符合法定人数)人数213的多数票重新通过该议案,才能推翻总统的否决。
其二,搁置否决,即总统在收到该法案10个国会工作日内不签署,而在此期间国会已休会,这样,该法案就不能成为法律。但如果国会仍在开会,那么,即使总统不签署,法案也能自动成为法律。
其三,根据国会在1996年通过的单项否决权法律,总统有权从开支议案以及在更有限的一些情况下,从税收法案中删除个别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