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商事关系名词解释

涉外因素包括两层含义,有三个判断标准,分别是:

两层含义:

(1)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

(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主权国家内部有独立法律体系的法域。

三个标准:

(1)主体: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

(2)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产生的;

(3)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在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从广义上来讲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法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在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中华人民***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和国社会公***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法律。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