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释义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全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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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和国宪法全文释义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释义 本条是关于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国家根本制度的规定。

国家性质和根本制度是确立国家其他各项制度的基础和保障,因此,宪法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国家实行的根本制度。

一、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又称国家的阶级本质或者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哪一阶级在国家中占统治地位;二是指统治阶级内部哪一阶级处于领导地位。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所规定的国家性质主要是指哪一个阶级在国家中占统治地位。

我国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经历了不同的过程。1949年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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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其序言指出,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人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1975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78年宪法关于国家性质的规定与1975年宪法的规定完全一致。1982年修改宪法时,各方面对于规定我国的国家性质曾经有过较大的争论。本条对国家性质的规定,是在反复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后,总结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革命实践,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而作出的。 (随笔散文www.suibi.Com.cn随笔网整理分享)

本条关于国家性质的规定,有以下三点内容:

第一,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是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发展,反映了我国的阶级状况、政权基础和性质,符合我国的国情。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是针对当时欧洲的情况提出来的。当时欧洲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要存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两个对立阶级,无产阶级要取得革命胜利,就必须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列宁在十月革命时期,根据俄罗斯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在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的同时,要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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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联盟。苏联虽然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但并没有实行无产阶级一个阶级的专政,而是实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阶级联合专政。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创造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现行宪法制定时,我国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牢固地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工人阶级已经不再是无产阶级,而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人民的范围不仅包括工人阶级,还包括农民阶级、知识分子,以及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一切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敌人的范围则逐步属小。人民民主专政实际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的一种实现形式,与无产阶级专政的本质是一样的。因此,宪法序言对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作出明确阐述: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实质上三个字表明了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的衔接,说明它们本质上是一致的。

第二,人民民主专政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一方面,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必须以工人阶级为领导,这是由工人阶级的本质和它担负的历史使命决定的。工人阶级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最有远见,最大公无私,最有革命的彻底性,最有严密的组织性和严格的纪律性,只有工人阶级才能肩负起消灭剥削阶级,实现***产主义的伟大历史使命。我国的工人阶级在中国***产党领导下,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始终处于领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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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者。另一方面,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基础。在我国,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历史经验表明,我国的农民阶级始终是工人阶级最可靠的同盟军。工人阶级取得政权后,要巩固政权,取得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成功,必须同农民结成联盟,并巩固和加强工农联盟。工农联盟是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联盟,代表了我国的绝大多数人口,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在我国,知识分子不是一个独立的阶级,而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因此,工农联盟已包含了知识分子。

对本条规定的认识,还应当与时俱进,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文化的发展,我国工人阶级的队伍不断扩大,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也在不断扩大和加强。十六大报告提出,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和广大农民,始终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基础。对于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我们都要团结,都要归入人民民主的强大力量。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思想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当看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现实表现,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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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以这种认识来看待和判断新时期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增添新的内容,从而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力量。

第三,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享有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结合。十年动乱时期,林彪、四人帮只讲专政不讲民主,把无产阶级专政歪曲成为在上层建筑领域里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甚至把专政矛头指向人民内部。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国***产党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充分认识到保障人民民主的极大重要性,强调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制度化、法制化,正确处理好新的历史时期阶级斗争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阶级斗争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集中精力进行经济建设,成为国家的主要任务。同时,我们又要对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危害国家安全和统一的敌对力量进行斗争。在宪法里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有利于消除十年动乱时期对无产阶级专政的错误理解,使人们认识到在人民民主专政中,人民民主是主要的方面,同时,也需要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

那么,极少数敌人是指哪一部分人呢?是指那些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分子,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犯罪分子(包括破坏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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