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污秽牟利怎样算严重

行为人为牟利而传播淫秽物品的,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其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4、制、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5、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6、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7、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8、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于淫秽物品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3、描述或者传授技巧。

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6、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描写。

8、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条至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9、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以牟利为目的”,涉及到被告人主观犯罪目的的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要从被告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涉案人员的数量、获利的数额等方面进行判断。此处所谓“牟利”,不仅包括通过传播淫秽物品本身而直接牟利,而且包括以传播淫秽物品为手段而间接牟利。前者如通过传播淫秽书刊、录像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而直接获取非法利益;后者如以传播淫秽电影等视频文件、淫秽音频文件、淫秽图片等手段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而间接获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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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