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公开有什么规定

法律主观: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直接交付案件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其制作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合法性,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现制作不规范的也会影响判决的结果。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要点1、被处罚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全。被处罚人是自然人的,“被处罚人”栏应当填写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及现住址、前科劣迹情况;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2、“现查明”后填写不规范,有的是简单复制粘贴,与受案登记表中简要案情完全一致。“现查明”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违法事实部分,应当体现出“七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手段、何结果)。填写内容应当准确、简明扼要。3、“以上事实有”后填写的证据不全面。认定事实的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涉案财物、违法工具、鉴定意见等证据要填全。4、法律依据填写不规范,主要是法定从轻、减轻、从重等法律依据没有填写,条文引用没有按法律引述方式精确至条、款、项。5、“履行方式”的填写处没有注明具体的期限和方式,特别是拘留不执行、刑拘折抵的情况。(1)罚款交纳期限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规范表述为“罚款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某某银行缴纳。”(2)、对于不执行拘留的,在决定书履行方式一栏规范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X项之规定,对XXX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3)、对于刑事拘留转行政拘留的,在决定书履行方式一栏统一规范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送至拘留所执行,折抵后的执行期限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6、有的决定书没有写复议和诉讼的救济途径。7、卷中显示有收缴、追缴的决定书中“附———清单”处没填写。8、有被侵害人的治安案件,没有按规定将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违反《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什么时候生效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未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时间,但相关履行处罚决定和未按决定履行处罚义务应招致何种法律后果的条文均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是自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生效,除了处罚决定书上明确了某具体时间履行外,一般均应当立即开始履行决定中载明的义务。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种类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并符合《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又称普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的规定。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