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办的法律主体地位
根据拆迁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拆迁法律关系中地位不同,可以将拆迁法律关系分为拆迁行政法律关系和拆迁民事法律关系。
拆迁行政法律关系:拆迁行政法律关系是指拆迁行政主管机关在行使拆迁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与拆迁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扩展资料:
为主观权利的概念奠定基础:
在法学上,“权利”有客观权利与主观权利之分。客观权利,简单地说即是在制定法中所规定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明确的、法定的,当事人据此可主张权利、排除妨碍或者申请国家的保护与救济;但主观权利的概念则比较复杂,大致说来有三种不同的用法:
将主观权利等同于“自然权利”,强调主观权利中的“主观”意蕴,认为“所有构成主体属性的、属于其本质的、为其固有的,都是主观的”,由此主观权利“就是根据自我判断从事一切自认为有益于其生存的活动”。
在启蒙时代,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等思想家所强调的“自然权利”即属于这种类型的表述。这一理论强调的是生而为人者都必然拥有与其生命、自由、自我发展、追求幸福等密切相关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依赖于国家和社会的存在,反之,自然权利的让渡,构成了国家和社会成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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