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证据 不轻信口供原则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项运用证据的原则,是已为司法实践证明的正确的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43条还规定严禁刑讯逼供。这就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原则的法律依据。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其含义和要求是:认定案情和处理案件都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必须以充分确实的证据为依据。充分确实的证据,既包括物证,证人证言等,也包括被告人口供。即对各种证据都应当重视,只要是经过查证属实、符合客观实际的各种证据,都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含义和要求的实质在于必须忠于客观事实,一切案件的裁判均必须以充分确实的证据为依据。其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还要求要特别注意对口供以外的各种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口供以外的各种证据一般会较口供更客观,同时也是定案处理所不可缺少的。所以要特别注意对它们的收集和运用。另外,要求对被告人的口供必须采取慎重的态度,绝不能轻易相信。这是由于被告人同案件的特殊关系以及他在诉讼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决定的。所以法律才特别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能定案;没有被告人供述,但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定案。这一原则也适用于***同犯罪的案件。但是不轻信口供不等于轻视口供。口供经过查证属实后,同样是定案的一种根据,也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被告人供述可以更有力更直接证明案件其实细节,尤其是动机、目的等。被告人辩解也有助于司法人员全面分析案件,防止主观片面;口供可以进一步印证其他证据;可以为查获其他犯罪提供线索;可以从口供中分析判断被告人的态度,为正确量刑提供依据。③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原则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严禁刑讯逼供。所谓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迫被告人招供的一种审讯方式。为我国法律禁止。而且对其他诉讼参与人也禁止使用。因为:刑讯逼供是野蛮落后的审讯方式,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法律的性质所不容;实践证明,依刑讯逼供所得口供定案,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极重要的原因。④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原则的意义:使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和制度同一切反动的专政和制度相区别开来;这是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尊重客观事实,正确处理案件,防止和减少错案的要求,有利于诉讼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