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 书记员 陪审员 辩护律师 职责都是什么

一、审判长职责如下:

1、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2、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3、主持庭审活动;

4、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5、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二、书记员职责如下:

1、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2、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

3、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

4、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

三、陪审员职责如下:

1、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 参加案件调查;

2、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 参加案件评议。

3、人民陪审员遇有不合理情况,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辩护律师职责如下:

1、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扩展资料:

法庭其他工作人员中公诉员的职责:

1、对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及上级院移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移送审查、提起公诉或不起诉;

2、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3、对案件审查中发现的漏罪、漏犯进行认定和追诉;

4、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和侦查引导取证;

5、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决定使用简易审理或普通程序简易审理及普通程序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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