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是什么意思
判决书生效证明一般是在一审判决后,双方在上诉期满后均未提起上诉,由出具判决的法院出的一个证明,证明此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一般是拿这个证明到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用的。 直接与承办法官或书记员联系就可以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裁判文书的生效日期既不是文书的签属日期,也不是送达日期,而是随着上诉权、抗诉权等二次诉讼救济权利消灭后形成的法定日期。比如,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生效日期是在送达后十五日的上诉期届满日的次日;一审刑事判决书是在送达后十日的上诉期、抗诉期届满日的次日;民事调解书的生效日应是双方当事人签收日;公告送达还涉及到公告期满日等。这些日期的界定只有也仅能依靠法院审判卷宗的相关送达回证来加以确定,外人从裁判文书本身是不能确定的,这也就是说裁判文书的生效日期是随着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产生的,其只有法院才知道,因此法院就应当承担通知当事人裁判文书生效的义务,以便当事人及时正确的行使相关权利。
法律依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