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中标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监督部门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根据七部委30号令第八十六条,要求业主重新评标。业主组织重新评标后中标候选人排名完全不一样,问:1、重新评标是否合法?2、如不合法,应该如何处理?如合法,再有单位投诉或者举报由谁受理(原监督部门还是其上一级部门)?
答:首先应说明的是“中标无效”应是指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之后发现中标人业绩作假可称为中标无效。而你提出的问题是中标候选人公示后发现中标候选人业绩作假(作假证据确凿),应称为投标无效,或称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关于七部委30号令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理解,与你有点差别。不完全是要求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如果评标委员会只推荐两个中标候选人,而且又都有在业绩上作假的行为时,招标人才可以重新组织评标。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中标条件选定中标候选人,再由招标人从中确定中标人;如果评标委员会推荐了三个中标候选人时,第一和第二中标候选人在业绩上有作假行为时,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也有权直接确定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无需再组织评标。但应注意的是,应按第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格和实施方案发布中标通知书,并依此签订合同。
对问题的理解如下:
1、由于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业绩作假,已经取消其投标资格,又无第三中标候选人,所以只能在原投标人中通过重新组织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因此已无必要对比中标候选人排序的问题。
2、依据七部委30号令八十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招标。”这里虽然未谈到重新评标的问题,但是后半句话说的就是重新评标。所以在无第三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下重新评标是合法的。
3、如有异议,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该部门是依法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