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顿会议是对日本的审判?急!!

日本发动的空前侵略战争是近代中国历时最久、规模最大、影响最为深远的一次战争,对于中华民族来说是空前浩劫:伤亡3500万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亿美元,间接经济损失5000亿美元。 更为深远的是,导致中国正在进行的现代化进程中断,几十年艰难取得的现代化成果毁于一旦。对此,学术界已经有宏观的和各个领域的考察。但是往往重视其过程而忽视了这场战争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关于战争对中国现代化的影响,多集中探讨人民革命力量的壮大,对未来的准备。对当时影响的研究,也着重视对经济和教科文方面。罗荣渠教授关于抗战延误中国现代化至少20年的估算,主要针对工业发展而言。 忻平教授的研究,除教科文外,着重从经济层面分析。本文拟在回顾抗战前后中国司法现代化进程的基础上,从一个侧面揭示日本侵华及殖民统治对于中国现代化的根本阻碍。

一、日本侵略阻碍了中国司法主权的收回

中国司法现代化,要求司法是现代的,也是必须中国的;不仅是在中国境内,而且必须面向普通中国人,并由中国政府有效控制。立足于殖民地半殖民地的中国国情,司法现代化的迫切任务就是收回被列强侵夺的司法主权。

(一) 近代中国的法权问题

1843年中英《议定五口通商章程》第13款规定:"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令领事照办。"自此,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和更广泛的治外法权,严重破坏中国法权的完整,并损害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收回法权,是国人孜孜以求的心愿,也是司法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因为"领事裁判权,为破坏领土主权原则之例外",与现代国际法原则不符; 由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使领馆官员兼理司法,与现代司法的专业化要求和中立原则冲突;各国法律与司法互异,领判权导致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也不符合法律平等和公平原则。

(二)战前中国收回法权的努力与前景

为收回法权,历届中国政府进行了努力。1902年签订的《中英商约》有中国改革法律与司法,英国放弃治外法权的规定。 1917年,中国对德奥宣战,取消两国在华治外法权;1920年,苏俄治外法权终止。但在巴黎和会和华盛顿会议上,中国收回法权的诉求两度闯关均告失败。1926年法权调查会议也无效果。

到20年代末30年代初,中国法权的收回出现光明前景。1929年8月,司法院制定《收回治外法权筹备委员会章程》。 当时,中日条约已经到期,且日本向来强硬。南京政府制定了从英美法3国下手的推进策略, 并展现了坚强决心。1929年9月,国联拟拒绝讨论撤废除在华治外法权提案,伍朝枢即声言将不惜退出国联。 1930年12月,王正廷外长甚至说:"如果全世界要为此而向中国宣战,中国人也可应付而达到目的"。 对此,列强有深切体认,并准备做出让步。英国预测,列强将面临两种选择:或是立即通过谈判达成解决问题的协议,或是眼看着中国单方面废除领事裁判权。

(三)日本侵略战争导致中国法权的收回功亏一篑

在此形势下,南京政府频频出招,并且奏效。1929年12月28日,南京政府公布特令:自1930年1月1日起,凡侨居中国之外国人民现时享有领事裁判权者,应一律遵守中国政府颁布之法令、规章;1931年5月,又公布《管辖在华外国人实施条例》,规定自1932年1月1日所有享有领事裁判权外国人,均受中国法院管辖。不久,中英达成初步协议,同意在有保留的情况下撤废在华治外法权;中美也计划年底前达成协议。

中国法权的收回出现光明前景,但九一八事变使之化为泡影。1931年12月29日,国民政府宣布:"兹因本年各地天灾变故,所有应行筹备事项,尚未就绪,该项管理外人实施条例,应即暂缓进行"。 所谓"天灾"虽有其事,不过重要的是日本侵华之"变故"。中国必须集中精力于对日外交,亟需英美支持。

大战前夕,日本对华表现出某种和缓迹象。1937年2月,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决定加强法权交涉。3月,值西班牙内战正酣,南京政府宣布收回其在华治外法权。正当美英准备与中国讨论取消治外法权问题,日本全面侵华,废约谈判烟消云散。

(四)日本是中国收回法权交涉中的最大绊脚石

从历史上看,日本也深受领事裁判权之苦。19世纪中叶,列强大多在日本确立此项特权。明治维新后,经过近30年的努力,到1899年,日本才收回了领事裁判权。

悖乎常理的是,日本对于中国收回领事裁判权却横加阻挠。首先,在逼迫中国政府的集体行动中,日本惯于扮演积极角色。民初袁世凯就职时确认不平等条约的声明,就"完全是按照日本的建议并与日本公使商定的"。 1928年7月,南京政府照会意、法、日等国,通知旧约期满失效,以日本反对最为强硬。结果,除日本外,均在年底前与中方签订关税条约。中日条约则拖至1930年。 其次是借行使领裁权之便,借"撤废"之名,索要更大侵略权益。在华盛顿会议上,日方为其军警驻华辩护说:"中国官厅无权处罚有领事裁判权之日本人,故欲搜索处罚日本人之犯罪,不可不恃日本警察之协助"。侵占东北后,拼凑"满洲国",鼓吹所谓"五族协和"(五族者:日本、朝鲜、蒙古、汉、满)。日本人成伪满"主要民族"之首,如还享受"治外法权",当然自相矛盾。于是,日满合演"撤废"丑剧。显然,这是日满一体,化东北为日本阴谋的一部分。

在中外法权交涉中,日本一直是中国政府和外交家难啃的骨头。北洋政府如此,国民党政府也不例外。把英美作为主要交涉对象,就是意图在与之交涉成功后,再迫日本就范,因为对日交涉总是最困难的。事实上,日本的死硬态度在各国产生了恶劣影响。1929年,中国向英、美、法等6国发出同文照会。日本并不在内,但列强却总想把它拉进来。"法国政府迫切希望日本政府与其他列强同时,采取行动,向中国政府表明其对于领事裁判权的看法,尽管中国实际上并没有向其发出照会"。

二、日本侵略阻碍中国现代司法组织的推广

推进司法现代化,对于长期以来行政司法合一的中国来说,必先建立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的司法组织体系。在全国普遍设立新式法院,以便全国人民都能身受现代司法制度的保护,是近代中国人的孜孜以求的目标,也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

(一)战前中国推广现代司法组织的努力与前景

1906年9月,清廷改刑部为法部,为司法行政机关;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设总检察厅,为最高检察机关。随后确立四级三审制,除大理院外,省城设高等审判厅,府厅州县设地方厅(分厅),中心城镇设初级厅,均对应设置检察厅。 1908年,清廷拟订宪政"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制定普设全国法院的9年规划。 民国成立后,曾于1912年和1919年分别制定规划。均因军阀专制、国家分裂,无力推行。

到20年代末,国民政府统一全国,乱局基本终结,司法改革与建设方兴未艾。第一,确立审检合一的法院制度。在清末,现代司法组织名不符实。法院编制法,总称"法院";但现实中却只有大理院、审判厅和各级检察厅。1926年,国民政府推行新司法制度,正式定名"法院";除最高检察署独立外,均改为法院配置检察官。第二,确定三级三审制,即(县市)地方法院、(省)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级审同数。第三,制定普设全国法院的详尽规划,即6年计划。

(二)日本侵华战争导致普设进程中折

1930年,6年普设计划正式实施,各项工作紧张进行。就在1931年,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东北沦陷,华北危急。政府和民众对于法院推广的关注受到相对减弱,国家资料配置向军工和实业方向倾斜。司法经费大幅减少,且常不能兑现。司法院长居正说:"六年计划所以失败,主因即在于财政困难。依照现行法令,地方司法经费,系由省库负担。现时各省财力大都匮乏,而对于司法经费,且或存畛域之见。故扩充司法计划难于实现。"

1935年9月,南京召开全国司法会议,通过司法经费改由国库负担案,并制定3年普设全国法院计划:1936年7月至1937年底前,分3期普设县司法处1436处;自1938年1月至1939年6月止,将各县司法处分3期,改设地方法院。 七七事变爆发,3年普设计划再度破局。

(三)日本侵略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损失和司法制度的非正常运作

战争不仅直接导致现代司法组织建设的停顿,而且给既有现代审判组织的运作带来困难。一是普通司法的适用范围大大萎缩。战区法院关闭,恢复行政兼理司法;后方的军事审判也常态化。二是既定审判制度与原则遭到破坏。因应战区交通失常,除设置最高法院分庭外,还大力推广巡回审判制度;为适应战区环境,诉讼程序也删繁就简。现代司法原则与制度,几乎形同具文。三是现代司法执行制度的严肃性遭到破坏。广泛采用监犯作业、监犯移垦和监犯调服军役等非常措施。减刑和赦免,也不能依法办理,不少人犯在疏散转移中遇袭伤亡。

现代司法资源的空前损失。由于战火的破坏和日军的强征暴劫,司法设施损失惨重。就广东而言,"经过沦陷,法院被毁过半",计原址全体毁者,有广州、中山等40地院;原址半毁者有高等法院及东莞等20地院;原址局部毁损者有汕头等16地院。

司法专业人才的损失,对于日后的发展影响更为深远。暴虐的日军残酷杀害司法界人士。据1942年调查,因战事殉难者118人。因环境恶劣,在职积劳病故者480人。 更多人员未及随政府内迁而落魄,幸免于难也业务荒疏。还有不少司法人员,出任伪职。例如,广东省曾任伪司法机关人数就达488人之多,战后多被惩处。

三、日本的殖民统治阻碍了收复后中国司法的现代化发展

战争固然如此,便是国内战争也有消极作用。应该指出,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还对中国部分地区实行殖民统治。那么,相对稳定的殖民统治又如何呢?通过历史的考察可知,日本的殖民统治,阻碍了这些地区在收复(光复)后司法的现代化发展。

(一)推动司法现代化极其不力

一般说来,殖民统治下的司法制度较之封建统治,具有较多的现代性;殖民统治者也可能推进现代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但日本对中国的殖民统治却没有推进之效,并未给留下好的基础。

1.推广现代司法组织力度不大。七七事变后的殖民统治区,日伪对推广现代司法制度非常消极。以广东为例,本已基本实现法院普设,日伪时期,反而恢复县长兼理司法之制。其中,被确定为甲种的顺德、东莞5县,仅设承审员1员,被确定为乙种的宝安4县,承审员也由县长兼充。

东北自清末以来,司法建设就一直走在全国前面,战后仍居前列乃是历史惯性。台湾割让日本,司法改革启动早,法院推广较快。但成效并不突出。光复之前,全岛18县市,设1所高院和8所地院,66位判官和33位检察官;约每10万人有1位判官 。而1947年全国***有推事2389人,检察官1774人,审判官2074人。在广东,1936年地院已达80所; 论司法官,仅广州地院(不含4分庭)1935年推事31员,检察官21员。 到1948年推事46名,1949年又增加6名。

2.司法制度的现代化程度不高。日本自身司法就不发达。日本著名法学家川岛武宜感叹:"为什么在我国诉讼数目这样少、律师人数也这样少呢?" 现代司法制度的运作也很成问题。在所谓"思想检事"参与下,普通法院的审判也在恐怖阴影的笼罩之下。

在殖民地,更未必有推行之诚意。台湾在日治时期,司法权一直不能完全独立于行政权之外。 殖民地司法制度具有浓厚的军法色彩。司法审判活动服从战争需要,控制司法的主要是军方而非民政部门;实际施行的主要不是普通法律,而是与现代司法原则背离的法西斯法令。 伪满《治安维持法》规定:司法、检察机关与军警联合行动,审判官、检察官伴随军警讨伐活动,身临现场,就地裁判。

(二)与中国社会生活脱节的外来司法

日本殖民统治下的司法制度,即使有现代性,也是殖民侵略的工具;司法组织具有浓厚的外国人机关色彩,缺乏足够的本土根基,司法实践与普通民众的生活脱节。

1.服从日本利益的司法。维护日本的国家利益和在华日本人的特权,是司法机关的首要职责。1935年伪满皇帝访日归来发布"回銮训民诏书"说:"依赖不渝和与日本天皇精神如一体"。司法和警察机关就有了治罪的一条,叫做:"破坏依赖不渝"或"违反与友邦一德一心"。

在广东伪政权里,司法事务都要向日本占领当局负责,完全没有独立迹像。司法行政乃至审判机关都必须向日方"将司法事务之速进状况详细报告",甚至刑事各案判决书都要"仰候"存转备案。日本人有任何指示,"自应照办",并"详细报告"。

2.与中国社会脱节的日本人机关。在伪满,司法机关同其他殖民政权机关一样,日本人掌控大权。日人出任"总务厅长"和各部门"次长"。即"总务厅中心主义"和"次长"独裁。司法矫正总局由日本人亲自任局长。 审判、检察机关则大量安插由日本司法省派遣的审判官、检察官、书记官和翻译官。

在台湾,司法机关的日本人色彩更形显著。直至1931年,即日治后36年,才有第一位在台任职判官的台湾人。到1943年,全台66位判官中,只有6到7位台湾人,总计50年中,不过10人次;而33位检察官中全无台湾人。 这并不是台湾的例外,朝鲜在日本直接统治的35年中,除留下几个样板名额外,亦不愿任用朝鲜人。

这些日籍司法人员多数不懂本地语言乃至通行的汉语,而中国人又不通日本语,因此,司法实践与社会生活严重脱节。司法现代化之效可想而知。

(三)殖民政策阻碍中国现代司法的生成和发展

殖民当局还无理限制当地人学习法律特别是参与司法事务,造成本地司法人才的严重不足,对于收(光)复后司法的现代化发展构成了阻碍。

1.中国人接受法学教育机会小。东北高校规模小,且重理工、轻文法,且如同为日本人开办。在台湾则更形严重。日治台多年后,才有少数赴日留学,但只有约1/5就读于法律科系。台北帝国大学(今台湾大学前身,1928年创立),学生大多为在台日本人子弟。如1941年,政学科的59位学生中,56位为日本人,只有3名台湾子弟。

缘何出现这种现象?因为日本殖民统治当局认为,法学教育,只会蛊惑台湾人不安于现状,甚至"叛乱"。限制被殖民民族学习法律,是日本殖民统治的一贯作法。殖民统治时期,朝鲜大学多数法科名额,也被在朝鲜的日本人占用。

2.成为司法官渠道不畅。尽管限制多多,还是有不少台湾人学习法律,并通过司法考试,具有被任用为试补司法官资格。"同样是日本高考司法科及格,身为日本人可能有三分之一的机会成为司法官,但身为台湾人则没有这么大的机会成为司法官"。台湾人从未在台任职检察官,缘于殖民当局的不信任,因为检察官负责具有高度政治色彩的思想控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