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试着分析一下你提出的问题:

在你和房东之间建立了房屋租赁关系,租金是每月900季度2700,租赁期限为2012年9月16日到今年的9月15日;租赁的标的物是房东的房子,房屋租赁的要素都具备,你们之间的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

关于附加条款,根据附加条款,你可以“早搬家1-2个月或者晚搬家几个月”该条实际上是对“2012年9月16日到今年的9月15日”固定租赁期限的灵活变通,同时排除了发生这种情况时你的违约责任,不认为是违约。但是这个条款没有约定发生约定的早搬或晚搬的日租金标准。在早搬家1-2个月时,租金按实际租住时间计算,日租金标准可以推定按你和房东商定的月租金平均来算。但晚搬也就是你超出约定期限多住几个月的情况下,租金怎么算就存在疑问,“每月900季度2700”的约定也难以推定适用,因为这是你们对“2012年9月16日到今年的9月15日”期间的租金标准的约定,并不适用于2013年9月15日之后。在你和房东的沟通中房东也表明了要涨价的意思,所以从你提供的信息来看,2013年9月15日以后的租金标准你和房东还没有达成一致。之前对2013年9月15日之后的租金标准未约定,现在又没达成一致,这是你们的争议所在。

关于第八条,该条实际上是说,在约定的租赁期内,如果因为“平改 换房及其他特殊紧急用房”的原因你没法继续租住了,房租按实际租住天数算,你已经预交的超出实际租住天数的部分房东要退还给你。

关于房东说9月15日让你们搬走,不搬走就涨房租是否违约,基于上面的分析,很难说房东是违约的。首先,9月15日是你们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日。其次,房东的意思是9月15日之后你们也可以继续住,但是租金不能按原来的标准,得涨,涨多少没说。因为你们的合同中没有关于9月15日之后继续租住的租金标准的约定,房东当然可以提出关于增加租金的意见。如果你们合同中有这么一句“租赁期满乙方继续租住按原租金标准执行”之类的话,房东再要求涨租金就涉嫌违约了。

关于中介费。中介费是你支付给中介的中介服务的报酬,简单说就是中介帮你找到了房,你给中介的报酬。在法律上成立了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中介帮你找到了房,你和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后,中介的任务就算完成了,租赁期间你和房东之间发生纠纷也和中介没有关系。当初三方合同只是表明中介参与帮你们找房订立租赁合同,表明人家收取你的中介费是有根据的。合同订立后,你就得支付中介费,合同订立了中介费人家也没理由退给你。又由于租赁期间是“2012年9月16日到今年的9月15日”,房东要求你们9月15日之后搬出,是你们约定的期限结束日,房东也没有义务给你中介费,因为约定的期限届满了,你没有中介费损失。如果房东要求你提前搬出的话,你可以要求房东给你剩余月份的相应的中介费损失。

9月15日之后,你所说的搬家费以及行李打包请假误工费也没有根据。因为合同期满,如果没有就续租达成一致的话,搬出去、把房腾出来是你们的义务,至于怎么搬是自己还是找搬家公司、什么时间搬是请假还是趁下班回来挤时间等问题都是你们自己的事,跟房东无关。注意,在没有就续租期间的租金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房东让你们搬出是在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利,是不算违约的。

9月15日后,房东说不搬出去就扔你们东西是不合适的。房东得留给你们一个“合理的时间”让你们搬出去,而不是立刻马上。但这个“合理的时间”通常只有一两天,甚至半天也是合理的,因为通常情况下,一般人搬个家也就要这些时间。而且这个时间房东也没理由给你们误工费搬家费,因为合同已经结束了,房东有权利收回房子。如果房东没有留出“合理时间”扔出你们东西造成损失的话,你可以要求赔偿。

由于现在还没到期,9月15日期满后你们要想继续租的话,就和房东协商租金,房东说要涨,涨多少是你们可以接受的,能协商一致你们就继续租,涨得太多协商不成你们就不能继续租了,得搬。如果能协商一致的话,就把租赁期限以及期满以后续租的时间和租金标准也说清。

建议你和房东友好协商协商,谈崩了,就彻底租不成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