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证法人死亡的特殊规定

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属于在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应当其家人(利害关系人)到发证机关提出歇业申请。如果,其利害关系人未到发证机关提出歇业申请的,由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第七十条第二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等法律、规章规定,依职权注销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依据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烟草专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因涉嫌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已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国家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烟草专卖局可以中止办理其歇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