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定义如下:

1、支配权

亦称“管领权”,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权利客体直接管领和控制的权利。如所有权、知识产权等。具有较强的排他性,权利人可以排斥他人行使与自己相同的权利,并可禁止他人非法妨碍自己行使支配其客体的行为。通常只凭权利人自己的行为即可实现。

2、请求权

是指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请求另一方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人自己无法实现债权,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才能实现债权。

3、形成权

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加以承认,这个合同就从效力待定变为有效了,这叫追认权;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由于出现法定情形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合同关系即告消灭,这叫解除权。这些权利均属于形成权。

4、抗辩权

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台湾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认为,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

扩展资料

1、请求权是民法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有学者考察,请求权概念的使用主要集中在四个领域:一是在民法基础理论领域,请求权作为权利分类的一种类型出现;二是在债权的效力领域,关于请求权与债权的请求力的关系;三是在物权法的领域,对物上请求权的认识问题;四是在责任竞合的研究领域,对请求权竞合理论的争论。

2、《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都使用了“请求”一词,这个词早已成为民法上的术语,其含义是指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做某事。这种请求是“有权请求”,是一种权利,即“请求权”。民法上的“请求”一词含有客气的意思,是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表现。《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关于请求权的规定,是对德国民法请求权体系的借鉴与变革,这意味着也是对德国请求权理论的借鉴与变革。

3、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行为,使某一法律关系效力发生变化的权利。包括追认权(如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选择权(如选择某一标的使选择之债变为特定之债的权利)、撤销权(撤销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权利)等。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形成权;百度百科——抗辩权

?百度百科——支配权;百度百科——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