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对《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进行项目立项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运营企业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及本办法的要求,安排资金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运营企业,应当筹措必要经费用于公路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新增收入中解决,以财政保障为主。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路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施工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及监理咨询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推动建立与公路资产规模、技术状况以及交通量等因素相关联的养护工程资金调整机制。
第八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当逐步向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绿色高效的方向发展。
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逐步实现养护工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前期准备、编制计划、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验收等环节和流程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养护工程分类
第十条?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设施差异,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工程。
第十一条?预防养护工程是针对公路路基路面、桥隧构造物在结构强度充足、功能性能保持良好或有较轻微病害的情况下,以预防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为目标而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第十二条?修复养护工程是在路基路面或桥隧构造物已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的情况下,以恢复技术状况为目标,针对路面或桥隧构造物发生的不同程度损坏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加固、改造或重建,并配套完善公路沿线设施。
第十三条?专项养护工程是以恢复、完善和保持公路附属设施服务能力为目标,而集中实施的各类专项修复和定期更换等工程。
第十四条应急养护工程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造成公路设施损毁,以最快速度恢复公路通行为目标,针对造成公路中断或者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通行的损害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及灾毁修复工程。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及到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对于应急养护工程,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专业队伍实施。
第三章 养护工程前期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路况检测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方案确定的程序进行养护科学决策,为制定养护计划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指标与频率,定期对路基、路面、桥隧、沿线设施等进行检测与评定。
积极运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开展检测与评定,确保数据客观真实。
第十八条养护需求分析应当以检测与评定数据为依据,结合国家或者本地区养护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科学设定养护目标,合理筛选出需要实施养护工程的路段或者构造物。
第十九条对于需要实施养护工程的路段或者构造物,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调查,根据公路技术状况、病害情况及发展趋势,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按照全寿命周期综合效益最佳的理念,合理确定养护方案。
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养护工程应当纳入项目库管理。项目库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调整,每年定期进行更新,形成新一轮项目库。
第四章?养护工程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运营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库的储备更新情况,合理编制养护工程年度实施计划。
第二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安排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项目;
(二)优先安排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项目;
(三)优先考虑路况水平较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项目。
(四)优先考虑全寿命周期综合效益较好的预防性养护工程项目。
(五)统筹安排,避免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拥堵。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的编制、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应当及时下达,确保与养护施工的最佳时间相匹配,以保障工程实施效果和经济效益。
第五章 养护工程设计
第二十五条养护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开展专业的养护工程设计。应急养护工程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以按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养护工程设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
(二)针对不同病害的分布特点进行分段、分类设计;
(三)注重交通组织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影响;
(四)做好配套沿线设施的设计。
第二十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应当开展专项检测,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
第二十八条公路养护工程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第二十九条公路养护工程设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对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且尚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经过试验论证审定后方可规模化使用。
第三十条设计单位必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公路养护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第三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设计遵循动态设计原则,及时跟踪公路病害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第三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通过审查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养护工程施工
第三十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当征得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
养护工程开工前,公路管理机构、公路运营企业应当根据设计文件要求,严格审查养护作业路段的安全和交通保障方案,并根据需要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进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通过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确保养护工程实施质量。
规模较大及技术复杂的养护工程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监理咨询服务。
第三十五条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当书面提出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变更经原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工程施工应当尽量选择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除应急性养护工程外,公路管理机构、公路运营企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开始之前,通过媒介、公告牌等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
第三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养护工程成本控制和管理;项目完工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审计及财务决算。
第六章?养护工程验收
第三十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不同类别的养护工程特点,制定养护工程验收办法及相关标准。
对于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可以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执行。其余一般养护工程按一阶段竣工验收执行。
第三十九条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工作。
对于适用于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应当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之内完成验收;对于适用于两阶段验收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在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6个月之内完成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养护工程完工后未经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经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验收依据主要包括:
(一)批准的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文件;
(二)签订的公路养护工程合同;
(三)批准的设计文件,预算及批复;
(四)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五)公路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证书;
(六)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项目质量鉴定证书;
(七)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
养护作业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养护工程相关的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养护工程前期、计划、设计、实施、验收等各环节执行的规范性情况;
(三)养护工程的工程质量、社会影响等实施效果;
(四)养护工程的经费使用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十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将公路养护工程纳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十六条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管理,逐步推行信用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不以工程项目立项进行管理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日常保养和修补等日常养护,由各地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整体改变公路线型的技术等级提升、公路全线加宽等公路改建工作,执行公路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交通部2001年6月22日发布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