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法的认识
在我国,《企业破产法》已实施十余年,破产法律体制在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市场化竞争、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旨在通过加强破产审判,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进一步发挥破产在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积极作用。以破产重整、清算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的重组与结构优化无疑是当下中国经济发展的热点。
在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优先于税款和职工债权,但作为例外情形,2006年8月27日之前形成的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重整期间,担保物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的除外,在破产清算及和解程序中,担保物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处置担保物并优先受偿。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消费购房人债权、建设工程款优先于担保物权。动产抵押未经抵押登记在破产程序中能否对抗普通债权人,在实务中存在争议。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即具备破产原因。中国法律并未规定债务人管理层有启动破产程序的义务,但在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中,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否则应对其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