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庭审中“情、理、法”及其地位和关系(请智者或权威人士)

在实际的语义中,“情”大概有四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指人之常情,即人性、人的本能等义;第二层意思指民情,在这个角度上,可以把社会舆论、社会基本常识和***识,以及社会公认的习惯法或风俗习惯作为民情的载体,加以考量;第三层意思是指情节或情况,在这个意义上,说有情可原,讲的就是案件具体的情节,例如前因后果、时空和情境因素或偶然因素等等;第四层意思指的是情面或者人情,更多地涉及到案件相关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

“理”的概念,在以往的应用中则至少有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指天理,即我们说的天道,或者人与社会***同应该遵循的一些规律。在这个意义上,天理往往与社会公众的信仰有关,本身带有自然法的意义,事实上,人类的法律必须建立在特定社会民众的正义观和文化、信仰之上,例如,死刑的正当性,欧洲信奉天主教的国家废除了死刑,而基督教国家和非西方国家则将死刑的存在作为实现正义的法律基础,立法必须尊重民众对天理和正义的认知,而不能仅仅以法学家和西方的价值观作为标准。第二层意思则是指公理,可以理解为是社会***同的行为规范,如说习惯、传统、***同规则;第三层意思往往是指公***道德,或者公***利益,即今天所说的公序良俗,在后两层意义上理与上述的情部分是相通的,故往往合称之为“情理”。

“法”在最简单的含义上指的是国法,指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讲到法的时候,中国人的观念中当然首先想到的是刑法,它跟国家的权力是紧紧结合的,强调的是国家权力行使的统一性、确定性和强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