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挖国家矿产资源罪立案标准

盗挖国家矿产资源罪立案标准如下: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2、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

3、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1、非法采矿行为的定义;

2、矿产资源开采的许可与监管;

3、矿产资源开采的环境保护要求;

4、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5、矿产资源开采纠纷的解决途径。

综上所述,盗挖国家矿产资源罪的立案标准包括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重要矿区和他人矿区采矿,拒不停止开采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