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订婚后***同生活,解除婚约后,彩礼是否返还?
彩礼是订婚后男方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当双方不能结婚时,彩礼应当返还,这是常理。男方提出解除婚约时,女方可以拒绝返还彩礼,这又是我国多数地方的风俗。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这又是法律规定。当这几种情况交织在一起,应当如何处理呢?今天,“四哥有法说"借助一起判例,给大家聊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一、案例:2018年1月,张三小伙与李四小姐经媒人介绍认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订婚仪式。张三应女方要求支付彩金116000元及金器三样,足金手镯一只(10380元)、足金精品戒指一枚(945元)、足金兰花耳钉一副(948元)。2018年4月,许某知道了女方怀孕,但女方在未男方的情况下无故做了人流手术,当时胎儿尚不足一月,女方辩护说自己有病不能怀孕。5月,双方发生纠纷,后分手并再无联系,双方也未办理结婚登记。之后,男方多次向女方要求返还彩礼,被告拒绝。为此,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彩金与金器。
女方辩称:不同意返还彩礼,订婚前双方一起住在男方家中,有***同生活,收了彩礼之后有***同支出。女方系甲亢患者,暂不宜怀孕的情况男方一直是清楚的,但男方要求同房并未做避孕措施导致怀孕,最终导致不得不流产,男方要求解除婚约,答女方对此无过错。足金兰花耳钉并非聘礼,而是生日礼物,去购买时就已经明确。
二、这种情况,彩礼应该不应该返还?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男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女方可以拒绝返还彩礼。而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当风俗习惯与法律相冲突时,应当适用法律规定,这也比较好理解。问题是法律还有一条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同生活的”,也应当返还彩礼。而张三小伙与李四小姐的情况是,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同生活一段时间并导致怀孕,这种情况是否应当返还呢,成了法庭辩论的焦点。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法院判决观点:根据双方***同生活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及本地习俗等情况确认返还彩礼数额。
1、因矛盾双方不能结婚而解除婚约,双方对此均有一定过错。在准备结婚过程中,双方都有相应的支出,双方应自行承担各自的花费。2、考虑双方曾***同生活,女方怀孕并流产的情况。3、耳钉为恋爱中过程中的一般赠予,可不给予返还。法院酌定女方应返还原告彩礼的数额为76000元。无法实物返还的足金手镯与足金戒指,折价返还11325元。
四、彩礼返还的原则和标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彩礼”盛行,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发生矛盾不能结婚生活,由彩礼处置问题引发的纠纷往往会诉诸法院。彩礼返还应当遵循哪些规定呢?
(一)、彩礼返还的限制的基本原则
对彩礼的返还规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还应当遵循的原则: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3、公平原则,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
(二)、不予返还的情形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2、符合“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同生活。
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同经营投资等。
3、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三)、减少返还数额的情形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结束语:
彩礼攀比之风盛行,爱情被钞票“变卖”,婚姻被彩礼绑架。在有些地方,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的结婚费用,让一些男青年望而却步。在此,作者提醒,发生彩礼纠纷时要考虑给付一方的困难,十几万元可能是男方家多年的收入,也可能让男方错失择偶年龄,因彩礼纠纷激化矛盾引发的恶性案件也时常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