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如下:
1、两者权利性质不同:
(1)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
(2)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
2、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1)相邻权适用的范围既包括土地毗邻关系,又包括建筑物毗邻,及建筑物内部区域的毗邻关系;
(2)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
3、两者的权利要求程度不同:
(1)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
(2)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4、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
(1)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的都是特定的,只能在相邻不动产主体之间产生;
(2)地役权是一个独产的用益物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的特征,故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5、两者权利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
(1)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
(2)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也可以设定地役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