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诽谤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

法律分析

商业诋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一种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商业诋毁行为,“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所谓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针对竞争对手的商品或者服务、营业活动等进行虚假陈述,对其进行诋毁,进而直接损害其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在司法实务中,应注意商业诋毁与虚假宣传行为的区别。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对自己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营业活动等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陈述,如对生产销售的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虚假宣传,以误导相关公众,从而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如果经营者在对商品质量等进行虚假宣传的同时,亦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誉,此时可能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竞合,进而可以一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