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税是否能成调控房价重要手段?

在3月7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财政部记者会上,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在回答“房地产税征收”相关问题时表示,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正在抓紧起草和完善房地产税法律草案。房地产税总体思路就是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

在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提出,2018年将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房地产税制度也经历了一些调整,但至今尚未形成全国范围内统一标准、全面推行的房地产税制度。房地产税立法需要权衡的因素较为复杂,但在目前房价高企、收入差距过大、地区发展不平衡、地方财政体制过于单一等问题日益凸显的情况下,对个人住房持有环节征税已是大势所趋。

从世界各国征收房地产税的实践经验来看,房地产税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为地方政府服务社会筹集必要的财政资金,充实地方财政收入。在英美等发达国家,房地产税收入是地方政府最主要的税收来源,平衡地方财政预算的重要手段,也是其经济发展、公***服务的主要财政支持。反观中国目前的地方财政收入体系,政府支出的巨大压力与收入来源的有限渠道决定了其对于土地出让金的依赖程度,土地财政很长时间以来作为地区发展过程中为解决资金来源问题所创造出的“生财工具”而存在,因此房地产税税制的建立对于将其逐步培育成地方主体税种,健全地方税体系来说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

另一方面,房地产税开征也是为了抑制房地产市场的过热投机与有限房地产资源的过度占用,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降低房产硬性需求,从而遏制房价过热的重要手段。从理论上来说,能否通过房地产税抑制房价的关键在于能否改变市场预期和供需关系,在保有环节征收房地产税将降低投资房地产的收益,增加其持有成本,抑制非消费性购房需求,从而有助于稳定房地产价格。

如果运作得当、实施有力,房地产税法在保护人们居住权的法律高度上,能够对房价向切合人们正常消费水平的范围内靠近有一定积极影响。但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税改革不仅要求综合考虑个人在购置、持有、转让等环节整体税收负担,还需要紧跟宏观环境的变化,保持房地产财税政策与宏观经济发展态势的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