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追认规定

民法通则

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人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上述规定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