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的概念基本原则主要制度?

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和意义 1、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体现法制政府和文明政府的理念; 2、为维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严提供程序性保障; 3、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 编辑本段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行为。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要符合法律要求。 2、相对方民主参与原则;它集中体现为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听证权、陈述申辩权、复议申请权等受法律保护。 3、行政效率原则;它集中体现为精简程序环节、减少行政浪费、明确办事时效、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 4、程序公正原则;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合理地处理公***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方。 编辑本段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一、行政听证制度 听证是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之一,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等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二、 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政府文件、档案材料和其他政府信息的制度。在法律上表现为公民对于政府持有信息的了解权、隐私权,政府的保密权及其相关的义务。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遵循公开的原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政府公报和报纸上刊登。此外,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它们对公民利用国家档案和保守国家秘密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三、 行政调查制度 行政调查是关于行政机关获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个人信息档案、从事商业经营和公***事业活动信息档案和有关证据材料的制度。 首先是调查权限问题。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授权和正当理由根据的情形下,不得简单地以公务需要为名对公民个人或者单位组织进行调查和检查。即使在有法律授权和正当理由根据进行行政调查和检查,也应当遵守法律授权的范围、理由,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其次是调查程序问题。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检查应当遵守有关单位行政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 四、 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是关于行政决定必须阐明其理由和真实用意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特别适用于行使裁量权限和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决定。这一制度的意义主要是防止行政专横和权利滥用、便于司法审查和法制监督。说明理由是最低限度的程序正当性要求。 五、 行政案卷制度 行政案卷是关于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作为根据的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案卷是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调查或者听证记录等案件材料的总和。行政案卷的构成和形成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为根据,不得以行政案卷以外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事实为根据。法律设立行政案卷制度的意义,使行政决定建立于按照法定程序形成的客观事实之上,规范认定程序和认定结果的权威性,排除外界对行政决定的不当影响和干预,便利司法审查和法制监督。 六、行政回避制度 编辑本段行政诉讼的程序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制度。 (一)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类。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审判机关的最基层单位,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一般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地域管辖、***同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遇到某些特殊情况,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由裁定的管辖。裁定管辖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后,经过审查发现本案不归自己管辖,就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之处。这是因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和被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他们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三)诉讼程序 1.一审 (1)起诉 行政诉讼实写\"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3)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裁判(裁定和判决的合称) 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审理判决执行中,就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判决是法院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2.二审 二审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理。我国行政案件的审理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3.执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决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照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以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编辑本段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 (一)适用范围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 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 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要求 3.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4.公开听证 5.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6.听证委托代理 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制作听证笔录 9.审查听证结果报告,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