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城乡规划法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建筑物分为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和农业建筑,工业建筑分为厂房和仓库,民用建筑分为公***建筑和住宅。这些建筑物的使用都要满足城市布局和市政规划,同时要满足消防要求。如果只是单位内部建筑物重新分配格局,由单位领导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即可;如果是建筑物性质改变(尤其是库房储存的东西不同或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需要经过市级消防机构验收。
改变建筑用途需要审批吗?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确需改变的,属于建筑物整体改变用途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属于部分改变用途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环保、交通、环境等要求,并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文化等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综上所述,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