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以暴制暴”型案件是涉家暴刑事案件的一种?

家庭暴力“以暴制暴”的实施者主要是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迫害的女性群体(不排除男性遭受“以暴制暴”的可能性)。作为家庭暴力的弱势一方,家庭暴力的身心伤害和法律援助制度的缺失是“以暴制暴”的主要原因,在女性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家庭中,一些女性害怕受到更多伤害,不敢提出离婚。在长期身心创伤的情况下,“暴力中的暴力”行为往往呈现出犯罪环境和原因的特殊性。一般来说,这种犯罪行为没有太大的社会危害性。

在收到家庭暴力求助信号后的司法保护方面,政府和妇联往往将此类事件界定为家庭纠纷。在传统婚姻认知的影响下,如果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是男性,那么家庭暴力更容易被忽视。在难以获得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受害者甚至会受到他人的嘲笑或歧视

在家庭暴力中,在长期遭受虐待的情况下,弱势一方通常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结束自己的虐待生活,但最终遇到的却是法律的制裁,犯罪分子往往值得每个人的同情和遗憾。关注家庭暴力杀人这一特殊犯罪群体,给予他们公正公正的判决,保护他们应有的权利,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阐述了家庭暴力的现状和危害,分析了暴力产生的原因,从刑法的角度关注了家庭暴力杀人罪的特殊犯罪群体,从杀人罪量刑普遍较重的情况出发,根据我国的刑事责任和刑罚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借鉴国外“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充分考虑杀人动机和原因,寻求一种处理我国立法精神和制度模式。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制定相应的量刑幅度,考虑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办案程序,并在拟刑事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