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上的称谓关系

按照规定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与户主关系,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具体排列顺序为:户主,户主的配偶,户主的子女,户主的孙女,户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姊妹,户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户口簿上的称谓:1,如果户主是孩子的父、母的,则第一个儿子与户主的关系一栏,会显示“长子“、第一个女儿,会显示”长女“,依此类推;2,如果户主是孩子的祖辈的,则第一个儿子与户主的关系一栏,会显示”长孙“、第一个女儿,会显示”长孙女“,依此类推;3,户口薄上的称谓,一般按当地的风俗来称,只是在前面加上顺序关系。二,户籍:1,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2,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结婚、离婚、收养、死亡等;3,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宿舍的户口***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