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未成年是指16岁还是18岁

什么是未成年人。我国的《民法总则》第17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41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第56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性侵害并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顾名思义,性侵害(Sexual assault)就是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的行为。所以,未成年人性侵害也不是一个法律名词,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未成年人意见》),在这个文件的第1条规定:“本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236条、第237条、第358条、第359条、第360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而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废除了“嫖宿幼女罪”,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定强奸罪从重处罚。

因此,如果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现在能够涉及的有九个罪名。当然,对未成年人性侵害,有可能不构成犯罪,那么就会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该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但在实践中,对这个十四周岁不好确定,由于现在生活条件的改善,许多幼女看起来不像没满十四周岁,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常辩解自己不知对方未满十四周岁从而逃避从重处罚。针对这个情况,《性侵未成年人意见》对“明知”作了详细的解释。第19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只要与未满12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律推定为明知。而与12-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就不会一律推定为明知,还要结合其身体发育、衣着等情况来推定为明知。

关于猥亵儿童罪,南京猥亵女童事件出来后,网上曾经有一种观点:8岁以上未成年女童被猥亵,属于自诉案件,原则上不告不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猥亵儿童罪属于公诉案件。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只有三类,第一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四种: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第二种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而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这种轻微刑事案件指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等轻刑的案件,而猥亵儿童案最高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显然不是。第三种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条更不符合南京猥亵女童案的情况。案发第二天,嫌疑人就被刑事拘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