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勤人员是不是公职人员

法律主观:

“工勤人员”是指“工人”和“勤杂人员”的通称,也可以特指具有工人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前它与企业的工人是相同的,因为不是在企业所以不直接称为“工人”而称为“工勤”,它与具有“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是相对应的(具有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的档案由当地人事局管理或者在人事局备案的人员)。目前工勤人员分两种:一种是正式招聘的,档案由当地劳动局管理或者在劳动局备案的,享受财政拨款的人员。另一种是由用人单位自行聘用的临时人员,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 工资 。工勤人员往往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岗位,比如打字员、司机等等。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勤人员、机关工勤人员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客观:

《公务员法》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