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赔偿标准
物流法赔偿标准:
1、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
2、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3、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4、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在寄递过程中,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内件不符时,快递服务组织应予以赔偿。
快递服务组织可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况:
1、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快件损失的;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造成损失的(保价快件除外);
3、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