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质量缺陷?

问题一:建筑工程中的质量缺陷是什么意思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严重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一般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通常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事故等三类,其他两类如下:

一、工程质量通病

工程质量通贰是指各类影响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的常见性质量损伤。犹如“多发病”一样,故称质量通病。

二、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影响较大、损失较大的质量损伤。

问题二:工程上什么才是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 质量缺陷是已经确认是有问题的。而质量隐患是可能会发生问题的缺陷。

问题三:质量问题分哪几类,分别的定义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第一类: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第二类: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300万元之间;

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150万元之间;

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50万元之间。

第三类: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问题四:什么叫商品质量缺陷 所谓产品瑕疵是指销售者作为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未达到法定的质量标准以及约定的技术要求,未能出现买受人所期望的质量状况,从而使买受人不能按计划使用产品。在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了三种情形: 1.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是先未作说明。

2. 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3.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 况。 所谓产品缺陷是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对该产品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标准而存在的不合理危险。包括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 1.设计缺陷:设计缺陷是指由于不适当设计、产品分析、试验而形成的产品缺陷。 2.原材料缺陷:是指制造产品使用的原材料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而造成的产品缺陷,这种商品缺陷产生的危害后果由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后生产者与原材料供应者之间还可以合同违约承担相应责任。 3.制造缺陷:是指由于产品装配不当或不符合标准造成的产品缺陷,使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4.指示缺陷: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没有提供真实完阀,符合要求的产品使用说明和警示说明。有些产品本身并没有缺陷,但如果使用不当也会有危险,因此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戒,如没有明确说明,则存在指示缺陷,消费者一旦发生危险、销售者、生产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现产品瑕疵,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如果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了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营者承担的责任均是不同的。

问题五:质量缺陷分为几个等级,质量的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 一般分为四个等级,即致命性缺陷、严重缺陷、一般缺陷、轻微缺陷,其中致命性缺陷是会导致产品功能呢可能失效的缺陷,轻微缺陷一般指外观上的轻微缺陷;

四不放过原则是: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质量上还有三不原则:即不生产不良品,不流出不良品,不接受不良品

问题六:请问.产品质量问题与产品缺陷有什么不同? 不相同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而质量问题是指产品没有达到厂家所承诺的使用寿命或正常使用的功能和标准,还有外观性问题是指您在购买产品时必须对其外观仔细检查,如果购买后才发现则不予以退还.

问题七:什么是竣工验收,如何处理质量缺陷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建设单位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等原因,在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提前投产使用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因为建设单位的提前使用一般应视为已验收,使用后发现问题,合同已履行完毕,建筑施工方对竣工验收不负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建设工程已合格验收的情形来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

需注意的是,建设单位仍可依据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要求施工企业对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在竣工时就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或者负责返修、改建以使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这是施工单位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建设单位也有权请求施工企业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如果因有质量缺陷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企业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八:什么叫质量问题 “质量”定义中特性是指事物所特有的性质,固有特性是事物本来就有的,它是通过产品、过程或体系设计和开发及其后之实现过程形成的属性。

例如:物质特性(如机械、电气、化学或生物特性)、官感特性(如用嗅觉、触觉、味觉、视觉等感觉控测的特性)、行为特性(如礼貌、诚实、正直)、时间特性(如准时性、可靠性、可用性)、人体工效特性(如语言或生理特性、人身安全特性)、功能特性(如飞机最高速度)等。

这些固有特性的要求大多是可测量的。赋予的特性(如某一产品的价格),并非是产品、体系或过程的固有特性。 满足要求就是应满足明示的(如明确规定的)、通常隐含的(如组织的惯例、一般习惯)或必须履行的(如法律法规、行业规则)的需要和期望。只有全面满足这些要求,才能评定为好的质量或优秀的质量。

海当物品不能满足这些要求时,例如我们常规认识一个玩具可以至少玩一个月,但是小孩玩了一天就坏了。就叫质量问题。

问题九:产品质量“不合格”与产品质量“缺陷”之间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判断某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是看该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判断某产品是否存在瑕疵是看该产品是否具备通常应当具备的使用性、效用性以及其它约定的品质。而判断某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依据的是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就产品缺陷与产品质量不合格而言,产品质胆虽然符合法律规定和约定的标准,即产品质量合格,但仍有可能存在某种不合理的危险,即产品存在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