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劳动合同,想中途不做了,解除合同,合同上说中途走的话要赔偿公司1000元,不知道不想赔钱能解除

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2、在《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只有两种情形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1)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第2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劳动者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造成损失,仅仅是合同中约定赔偿1000元的话,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规定,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项目包括: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为劳动者所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规定其他赔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