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报案后证据不足不能立案公安机关怎么处理?

这个是刑事办案的问题,应当耐心等待,对于强奸行为如果当地公安不作为,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强奸罪,是指触犯《刑法》第236条的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扩展资料

案例

2007年1月17日晚,被告人小池在闽清县上莲街遇到被害人陈某某及其同学后,相约到上莲乡福里村小黄家中喝酒。酒后,被害人陈某某在黄某某家二楼的卧室休息时,被告人小池、大池、小黄用绳子对被害人实施捆绑。因被害人挣扎,没有捆绑成功。此后,三被告人等乘陈某某酒醉先后对其进行奸淫。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池、大池、小黄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酒醉后,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三被告人轮奸被害人陈某某,具有法定加重情节。被告人大池及其辩护人认为大池的行为应属强奸未遂。

因该案系二人以上轮奸,是***同犯罪,虽然被告人大池没有完成性行为,但其余二名被告人均强行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强奸既遂,但在量刑时可考虑该情节。鉴于三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因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小池、小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大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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