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篡改病历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1、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伪造或篡改病历:病历在医疗纠纷处理,某些人身伤害,民、刑事案件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如受害人损伤程度的轻重,是加害人是否承担和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有意伪造或篡改病历,改变伤情程度所出具的伪证,直接影响到法律上量刑的轻重,其已属违法行为,可严重干扰司法机关的公正执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 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