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可以介入的行政执法、执行的辅助性工作有哪些?
文/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冯世雷 一、律师可以全程介入拆迁工作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律师参与拆迁工作长效机制能够使城市重点基地的拆迁工作大受裨益。充分发挥律师的法律专业优势,拆迁前提前介入,搭建公信评议平台,拆迁后形成化解矛盾的合力,从源头上预防拆迁矛盾的产生。在拆迁工作正式开展之前,律师提前介入,对拆迁指挥部以及拆迁公司的有关法律文本、合同以及对居民的公告等进行把关审查,确保动拆迁工作合法、公开、公平进行。在拆迁实施阶段中,律师们同样全程参与。他们在拆迁基地设有"法律咨询接待窗口",为居民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服务。"窗口"设立之后,大量拆迁疑难矛盾得到化解。 二、律师可以介入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当事人提供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代理服务。 在治安行政案件中,律师的代理活动有可能发生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行政处罚做出之后。前者比如代理相对人进行申辩;后者比如代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现行的《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进一步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搜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