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然性证据规则法律规定

盖然性证据规则是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证据规则。

一、盖然性证据规则的基本概念

盖然性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某一待证事实在证据上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由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规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判断哪一方的证据在证明力上更占优势,从而作出有利于该方的判决。

二、盖然性证据规则的适用条件

适用盖然性证据规则的前提是待证事实在证据上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不能仅凭主观臆断或推测作出判决,而必须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通过比较和分析,判断哪一方的证据更具优势。

三、盖然性证据规则的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由主张某一事实的当事人承担。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而相对方则可以通过提供优势证据来反驳对方的主张,使法官在比较双方证据后作出有利于己方的判决。

四、盖然性证据规则的实践意义

盖然性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法官在证据不足或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通过比较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同时,该规则也促进了当事人积极举证,提高了诉讼效率和质量。

综上所述:

盖然性证据规则是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证据规则,它要求法官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判断哪一方的证据在证明力上更占优势,并据此作出判决。该规则的适用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三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