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十条禁令内容

南方电网十条禁令内容如下:

第一: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调度纪律。

第二:严禁未经安全规程考试、实际技能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第三:严禁安排安全裕度不足的电网运行方式。

第四:严禁设备超限额、超能力运行。

第五:严禁违规无票工作、无票操作、无监护人操作和解锁操作。

第六:严禁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防护用品、作业机械及工器具。

第七:严禁未经许可、停电、验电、接地进入设备安全距离范围内。

第八:严禁未经检查设备设施、杆塔基础、拉线及登高辅助设施开展登高作业。

第九:严禁违法违规发包、转包、分包、挂靠或外委开展项目工作。

第十:严禁违法违规驾驶车辆和配置、使用消防器材设施。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是一家以从事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6000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6000000万人民币,并已于2004年完成了天使轮。

经营范围: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南方区域电网,经营相关的输配电业务;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相关的跨区域输变电和联网工程;从事电力购销业务,负责电力交易和调度,管理南方区域电网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国内外投融资业务;经国家批准,自主开展外贸流通经营、国际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从事与电网经营和电力供应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电力生产调度信息通信、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经营国家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电力法》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中华人民***和国电力法》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和国电力法》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中华人民***和国电力法》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