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禁养犬名单

泸州市禁止饲养的犬种有:比特斗牛梗犬、斯塔福梗犬、阿根廷杜高犬、巴西非拉狗犬、日本土佐犬、意大利卡斯罗犬、中亚牧羊犬、俄罗斯高加索犬、西藏獒犬、意大利纽玻利顿獒犬、法国波尔多獒犬、英国马士提夫犬、秋田犬、德国牧羊犬、川东犬、牛头梗、纽芬兰犬、爱尔兰猎狼犬、昆明狼犬、苏俄牧羊犬、大丹犬、中华田园犬。

限养区内个人确需养犬,只准饲养 《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四条列出的小型观赏犬品种,严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成年犬体高(站立时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不超过35厘米。

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场所、公***绿地,由公安、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根据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犬主处以 100 元至 1000 元的罚款。

(二)每年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检测,并对养犬证进行审验。犬主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犬只进入交易市场,必须持有效免疫证明,不得违章交易和转让准养免疫证明。犬只不按规定登记、检测、免疫、办证,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根据 《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犬主处以每只犬 20 元至 100 元罚款。

(三)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四)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五)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诉,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携带犬只及犬只免疫证明,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房屋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犬只准养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