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能否解决债务问题请问保险法里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2.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债权人对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的保险受益人没有债务追索权,保险金不能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但是,若是所购买的保险没有明确的受益人,那么保险金可作为遗产领取,此类情况下,保险金可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