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199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以下简称两库一渠)水源保护,防止水质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两库一渠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保护范围。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两库一渠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力的对策和措施,促进两库一渠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本条例的实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密云县、怀柔县人民政府和京密引水渠沿线的其他区、县人民政府在本区、县范围内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密云县、怀柔县环境保护局和京密引水渠沿线的其他区、县环境保护局在辖区内对实施本条例实行监督管理,检查辖区内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条例的情况。

市计划、规划、建设、水利、公用、林业、公安、卫生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两库一渠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两库一渠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有权对污染两库一渠水质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第六条 对在两库一渠水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推广以及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鼓励。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第七条 按照水源保护管理要求,两库一渠水源保护范围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第八条 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为密云水库环库公路以内(荞麦峪西侧至口门子村、城子以南至黄土洼以北、前保峪岭至老爷庙背水一侧及鲶鱼沟南背水一侧划定的区域除外),包括内湖区及环库公路以外由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近水地带。第九条 怀柔水库一级保护区为怀柔水库主坝分水线、长副坝、怀沙公路、京通铁路、怀黄三十五千伏高压线、山脊线一圈以内。第十条 京密引水渠一级保护区为从密云水库龚庄子闸到团城湖南闸段规划渠道上口线两侧各水平外延一百米以内地区。

密云水库调节池及入调节池的尾水渠道上口线两侧各水平外延一百米以内地区划为一级保护区。第十一条 密云水库、怀柔水库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之外至两库的向水坡范围以内以及密云水库调节池的汇水范围以内。第十二条 密云水库、怀柔水库三级保护区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游河道的流域。第三章 防止水源污染第十三条 两库一渠一级保护区为非建设区和非旅游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除水利或者供水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在一级保护区内的重点地段设置防护网,禁止旅游者和其他无关人员越过网界,禁止任何人破坏防护网。禁止在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坝上地区和京密引水渠两岸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商业、饮食、服务业网点。

对一、二级保护区内水质的环境规划、管理和评价,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生活饮用水源卫生标准。第十四条 在两库一渠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垃圾、渣土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二)在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垃圾、渣土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三)在两库一渠水面游泳、进行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四)设置禽畜养殖场,直接在水体内放养禽畜;

(五)直接在水体内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等;

(六)毒鱼、炸鱼、电鱼及在非指定的水域钓鱼;

(七)施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的农药;

(八)露营、野炊等污染水质的旅游活动;

(九)未经市水利局批准的车辆上坝;

(十)未经市环境保护局批准的船只下水或者将批准下水的船只改变用途;

(十一)使用骡、马等牲畜载客旅游;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污染水质的行为。第十五条 密云水库、怀柔水库二级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建设项目。第十六条 密云水库、怀柔水库三级保护区内不得建设化工、造纸、制药、制革、印染、电镀、冶金以及其他对水质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其他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在两库一渠保护区内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水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接受环境保护、水利、规划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单位水源保护责任制度;

(三)一级保护区内的原有单位和二级保护区内的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执行《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级标准;

(四)保持污水处理或者其他防治污染设备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并制定防水污染水源的应急措施,禁止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改造或者更新需暂停使用的,必须提前15天报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并在采取防止水污染措施后,方可进行;

(五)当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质污染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