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如下: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也没有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那么法律就作出推定,被继承人应该是愿意按照亲缘远近和一般均等法则处理自己留下的财富的,此时适用法定继承没有什么额外的限制;

2、被继承人可能立了遗嘱,或者存在遗赠的安排,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所以被继承人去世之后,法定继承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亲属再怎么认为“肥水不流外人田”也无法强行改变法律的适用,会出现“外人”取得被继承人全部或部分财产的情况。

法定继承的特征如下: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在我国,法定继承虽然是一种主要的继承方式,但是在效力上,它低于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遗嘱继承中,遗嘱人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如遗嘱人在遗嘱中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人身关系。法定继承权的取得根据,是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扶养关系;

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和遗产分配原则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依法设立遗嘱这种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变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