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的征地补偿标准

江苏宿迁的征地补偿标准

江苏省人民 *** 令

(第26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于2005年7月21日经省 *** 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释出,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梁保华

二00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本办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人民 *** 统一负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六条 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账户记载;公安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第七条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八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为:

(一)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

(二)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

(三)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

(四)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各市人民 *** 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前款的规定作相应提高。

第九条 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

第十条 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16周岁以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将进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一条 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逐步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体系,市、县人民 *** 可以根据土地区位条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按照区片价格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区片价格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

(二) *** 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各市、县人民 *** 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一、二、三、四类地区提取的数额按照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每亩不低于13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安置补助费和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市、县人民 *** 财政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新征收土地面积,将 *** 出资足额转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 ***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款计划,定期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六条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为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

(三)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前款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各地可根据有利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的原则,对年龄段划分与年龄跨度作合理调整。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 *** 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基本相同。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人民 *** 稽核后,由县级人民 *** 确定。确定后,应当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

第十八条 第一年龄段人员按照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一次性领取不低于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的生活补助费;该年龄段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不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九条 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

(一)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限2年,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时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各市、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 *** 制定。

第二十一条 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十二条 各地应当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技能培训,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市人民 *** 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 *** 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

2.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标准表

附件1:

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

┌———┬———————————————————————————┐│ 类别 │ 地 区 │├———┼———————————————————————————┤│一类 │南京市玄武区、鼓楼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 │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 │、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江阴市,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 │、戚墅堰区、武进区、新北区,苏州市平江区、沧浪区、金阊││ │区、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 │昆山市、吴江市 │├———┼———————————————————————————┤│二类 │南京市六合区、浦口区,宜兴市,金坛市、溧阳市,南通市崇││ │川区、港闸区,扬州市广陵区、维扬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 │区,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 │├———┼———————————————————————————┤│三类 │溧水县、高淳县,徐州市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海安县、││ │如皋市、通州市、如东县、海门市、启东市,连云港市新浦区││ │、海州区,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盐城市亭湖区,扬州市邗││ │江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江都市,镇江市丹徒区、扬││ │中市、句容市、丹阳市,兴化市、姜堰市、泰兴市、靖江市,││ │宿迁市宿城区 │├———┼———————————————————————————┤│四类 │徐州市贾汪区、九里区、邳州市、新沂市、丰县、沛县、铜山││ │县、睢宁县,连云港市连云区、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 │南县,淮安市淮阴区、楚州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 │湖县,盐城市盐都区、响水县、滨海县、阜宁县、射阳县、建││ │湖县、大丰市、东台市,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

附件2: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标准表

┌—————┬———————┬—————————————————┐│ 地区 │ 年龄段 │ 最低保障标准(元/月) ││ │ ├————┬————————————┤│ │ │ 养老金 │ 生活补助费 │├—————┼———————┼————┼————————————┤│ 一类 │ 第二年龄段 │ / │ 160 ││ ├———————┼————┼————————————┤│ │ 第三年龄段 │ / │ 140 ││ ├———————┼————┼————————————┤│ │ 第四年龄段 │ 200 │ / │├—————┼———————┼————┼————————————┤│ 二类 │ 第二年龄段 │ / │ 140 ││ ├———————┼————┼————————————┤│ │ 第三年龄段 │ / │ 120 ││ ├———————┼————┼————————————┤│ │ 第四年龄段 │ 170 │ / │├—————┼———————┼————┼————————————┤│ 三类 │ 第二年龄段 │ / │ 120 ││ ├———————┼————┼————————————┤│ │ 第三年龄段 │ / │ 100 ││ ├———————┼————┼————————————┤│ │ 第四年龄段 │ 140 │ / │├—————┼———————┼————┼————————————┤│ 四类 │ 第二年龄段 │ / │ 100 ││ ├———————┼————┼————————————┤│ │ 第三年龄段 │ / │ 80 ││ ├———————┼————┼————————————┤│ │ 第四年龄段 │ 120 │ / │└—————┴———————┴————┴————————————┘

释出部门:江苏省 *** 释出日期:2005年0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5年09月01日 (地方法规)

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江苏无锡征地补偿标准

也是按《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根据各地农业产值的不同情况,大概每亩地的补偿在1.5万元至3万元之间。

征地补偿标准

萧山区全面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资讯来源: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07-06-22

日前,萧山区委、区 *** 出台《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的通知》,全面调整提高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标准。调整后的区片综合价全区平均每亩104649元,与原全区平均每亩73938元相比,每亩提高了30711元。其中村级补偿资金平均每亩提高11213元,土地补偿费平均每亩提高3477元,安置补助费平均每亩提高14388元,征地调节资金每亩提高1633元。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 *** 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型别、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 *** 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 *** 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征用土地一般《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补偿,根据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不同,每亩补偿大概在1.5万元至3万元之间, 目前刚出台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简称《紧急通知》),要求提高土地征用补偿。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曹集乡商业征地补偿标准!

没分啊 水32000元 旱26000元 拆迁户按当地方平均商品房价格补偿

江西征地补偿标准

江西省县(市、区)征地补偿平均标准 设区市 县(市、区) 征地补偿标准 设区市平均值 南昌 东湖区 108634 25680 西湖区 151736 青云谱区 123532 湾里区 22794 青山湖区 59094 南昌县 24689 新建县 24459 进贤县 22370 安义县 20890 南昌开发区 30268 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 24421 红谷滩新区 48630 桑海开发区 19626 英雄开发区 26256 九江 浔阳区 34921 23012 庐山区 25132 九江县 23005 瑞昌 23053 武宁 22725 修水 23612 永修 23035 德安 22514 星子 22312 湖口 22514 都昌 22322 彭泽 22322 经济技术开发区 27671 ***青城开发区 22016 云山开发区 23000 景德镇 昌江区 42426 23186 乐平 24719 浮梁 19501 萍乡 安源 33363 23816 湘东 23749 莲花 22065 上栗 25497 芦溪 22180 新余 渝水 23620 22721 分宜 21571 鹰潭市 月湖 34920 24573 贵溪 24907 余江 22938 龙虎山风景区 21331 赣州市 章贡区 33800 22566 赣 县 23300 南康 23800 信丰 22900 大余 21600 上犹 22500 崇义 22300 安远 22300 龙南 22100 定南 21300 全南 21000 宁都 22300 于都 23000 兴国 22200 瑞金 23300 会昌 22500 寻乌 21900 石城 21000 宜春市 袁州 23500 22550 樟树 23043 丰城 23034 靖安 21704 奉新 22024 高安 23021 上高 22927 铜鼓 21602 宜丰 21700 万载 22000 上饶市 信州 27656 22762 上饶 24790 广丰 25720 玉山 22820 横峰 22068 弋阳 22470 德兴 22840 婺源 21935 铅山 22926 万年 21767 余干 21775 鄱阳 21824 吉安市 吉州区 24691 22014 青原区 22079 井冈山 21302 吉安 21388 吉水 22395 永丰 21486 新干 21364 峡江 21975 遂川 23282 安福 21004 泰和 21391 万安 23888 永新 21966 抚州 临川 22554 21637 资溪 21474 崇仁 21437 金溪 21231 南丰 22372 东乡 22153 南城 22176 乐安 21008 广昌 21429 宜黄 20891 黎川 21315

江苏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土地补偿+地上物补偿+安置补偿

2011年征地补偿标准

当家作主网论坛有相关标准解析和说明,具体如下:

一、国土资源部2010年7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通知提出,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

二、新标准的实施使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方式更加合理,改变了以往按被征耕地具体地块的年产值测算征地补偿标准的方式。其中,征地统一年产值是综合考虑一定区域内农用地的年产值来测算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综合考虑一定区片范围内土地型别、产值、土地区位、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测算的征地补偿标准。这次补偿标准普遍提高,提高幅度平均在20%—30%。另外,体现了同地同价的原则。强调在同一区域或区片范围内,征地补偿应执行同一标准。

三、《通知》指出,征地补偿费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到位。为了保证农民能够得到自己的征地补偿费,首先,要求建设专案将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专案投资概算。其次,征地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不再通过乡、村等环节支付,防止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第三,健全反馈制度,要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部、省报告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等批后实施情况,切实加强征地批后实施监管。

四、《通知》指出,征地补偿费依法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 *** 作出规定。根据当地的分配办法,结合安置方式,将核定的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由当地实施征地的部门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各地利用给农民个人的农业补贴等有关资金直接支付渠道,将征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民

五、《通知》指出,先安置后拆迁不是简单的指先建后拆,而是指在实施拆迁前,应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排好被拆迁农户的居住问题,包括建好安置房或制定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并征得被拆迁农户同意,防止拆迁后农民居住无着落,影响生产生活。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要因地制宜合理制定。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六、近年来,为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2009年,国务院批准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已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实行“双保”,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七、《通知》指出,涉及被征地农民利益的程式不能减少和简化。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式,是指征地报批前已先行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已征求群众意见的前提下,在征地批准后可将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同步进行,以提高工作效率。实际是尽可能将征地程式前置,不搞程式上的重复。对涉及被征地农民利益的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式,不能减少和简化,不会因此造成征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