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墓政策
法律分析:农村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可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仅提供给村民使用,不对外提供。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