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好处与坏处
法家法家,中国春秋战国时代一个以君权为核心的政治思想学说,亦称为『霸道』。法家认为,人性恶才生法度, 生而有奢望,才有声色犬马以致贼盗, 必以律法而后正,以法治防范恶欲疏导人性向善。强调用法治制度来约束臣下,远胜过一时的人治。法家强调君主应该运用「法」、「术」、「势」三者的运作来控制臣下,并实行配套的国家政策管治方针,以强兵富国成达战国君主霸业为中心要则,或可称为「帝王之法」,法家认为:国家社会与组织制度应是不断发展变化的,随着时代的进步,政治制度与组织结构也必要跟着发生变化调整,在当时法家将此过程称为『变法』。唯有如此才能达富国强兵之道,过度遵守旧规不正视因时制的变法重要性,只会让组织逐步走向苍老萎亡。例如秦孝公时期商鞅行耕战策略。这流派盛行于春秋战国时代,为秦国与秦朝最为采用。法家与现代法治国家所论及的以民权为核心基础(民主之法)是大不相同的。历史上对法家的评价,多认为将人性的灰暗面描述的太过刻薄,而忽略人性的光辉面。学术研究学者也将法家称为君权核心的行政管理学派。又儒家主张德治,法家主张法治,两者均为治民(人治),而非现代所强调的民治(民主的法治)。一? 内容「法家」学说是一种纯粹功利唯物主义的思想体系,内容核心主要是针对君主如何加强统治加以证论思辩,强调刑名之术,以效忠君王之权为归依。法家学派在基础上否定世袭贵族天然传承的等级制度,认为「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史记·商君列传》)法家在政治实践中,例如秦国奖励耕战强化农业和战力,毁弃诗书以愚化反对君权政治推行愚民政策,秦始皇为了统一百姓的思想行焚书坑儒。彻底希望与传统文化决裂,主张以法治国。先秦法家所主张的「法」、「术」、「势」:法即是「法制」,以严刑峻法管治国家百官百民,有功者重赏,有过者则重罚; 术即是「权术」,国君要懂得如何利用政治手段,驾驭臣下,对付政敌,以彰显与保持权力地位; 势即是「权威」,国君要保持自己的绝对权威与权力,才能驾驭臣下。 战国时期人物韩非乃法家思想集大成者,他总结了法家各种学说,认为「法」、「术」、「势」三者都是缺一不可,必须互相配合地运用。又在儒家荀子的理论上吸收,认为人是天性本恶,不但对普通人,就连亲子间关系也是这种特质。二? 演变(二?一) 春秋时期齐国管仲变法废除井田制,建立土地税收制度,允许土地买卖,承认土地私有化。建立常备军。 《管子》对法律令的作用分析为:「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郑国子产从政后,在郑国进行了内政改革,整理田制,整顿贵族田地和农户编制,承认土地私有,按田亩征税等等。并使用二百斤铁铸造一个鼎器,把新制定的刑书铸在鼎上,放置于王宫门口,让百姓都知道新刑法。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刑鼎。 (二?二) 战国时期荀子。战国时期赵国人,著名思想家,教育家,儒家代表人物之一,提倡性恶论,弟子韩非与李斯则是法家重要人物。荀子认为人与生俱来就想满足欲望,若欲望得不到满足便会发生争执,因此主张人性生来是「恶」的,「其善者伪也」,须要「师化之法,礼义之道」,通过「注错习俗」、「化性起伪」对人的影响,才可以为善。法家流派主要盛行于战国时的韩、魏、赵等三晋之国,且早期法家学派人物亦来自此三国,如商鞅来自魏国(客魏,魏国的附庸国-衞国)、申不害来自韩国、慎到来自赵国等。法家中三个学派: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商鞅重「法」,这些法家学派思想由先秦韩国人韩非集以思想大成,构成法家思想的君权法治核心。 (二?三) 秦代初期李斯支持秦始皇坚持郡县制,并主持制定《秦律》,推行残酷的秦式法制。秦末,上《行督责书》,将酷法推至极致
导致民变抗暴。焚书坑儒事件。 法家学派在战国时代的「捐礼让而贵战争,弃仁义而用诈谲,苟以取强而已矣」的殊死竞争的情况下,法家思想在此战国斗争中确是相当俱实用价值,如秦统一六国就是明证,而儒家固守传统的温和政治主张就难免显得有「迂远而阔于事情」(《史记·孟子荀卿列传》)。 (二?四) 西汉后期法家思想被「废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儒家所吸收,并开始以儒法并用「儒表法里(或谓阳儒阴法)」的理论治理国家,的法家学派逐渐被排斥剔掉。三? 批评朱熹对法家之批判有二:一是只见刑名,「葢老氏之学浅于佛而其失亦浅,正如申韩之学浅于杨墨而其害亦浅」[1];「杨墨之害甚于申韩,佛老之害甚于杨墨,杨氏为我疑于仁,墨氏兼爱疑于义,申韩则浅陋」[2]。 二是惨核少恩,「后世之论刑者不知出此,其扵申商之刻薄者,既无足论矣」[3]。 四? 注译1. ^ 《朱子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第22册第1958页. 2. ^ 朱熹:《孟子精义》,卷6 3. ^ 《朱子全书》,第20册,第6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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