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案件回访是干嘛的

回访是人民司法首创的检验审判效果的一项制度,指法院对已审结的民事、经济等案件,经过一段时间,主动派员深入案件发生地,倾听有关人员的意见。

拉近与辖区群众的距离,让辖区群众切切实实感受到警务服务的力度和温度,提升辖区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面谈是录口供,有书面的东西,将来不会没有凭据,还要按手印。

去派出所报案一般流程:

1、报案人可以直接到案发地辖区派出所报案,到派出所直接跟值班民警说报案就可以了。也可以通过电话打110报案。

2、派出所接受报警后,对具体情况进行询问后再分析、判断,如果是违法犯罪案件,将根据案情受理为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

3、派出所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4、派出所接受报案后,须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派出所立案后,就会进行侦查,注意保持电话通畅,以便民警随时找你配合侦查以及向你通报办案进展。如果想知道你所报警情是否立案,可以到你报案的部门进行询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并在材料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