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铁东区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罪分子杀了一家三口,罪大恶极,庭审前聘请律师为其辩护,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而不是律师所决定的事项。

至于律师该不该为其辩护,也有他们选择的权利,可是为了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律师辩护也是法定程序所规定的必要环节。

当然,于法规定明确,体现了法制理念精神和 社会 文明程度。于理,受害人家属和 社会 民众,出于对死者的同情,也不难理解吧?

及其对于犯罪分子的恨之入骨心理考量,面对律师为其辩护的行为,产生抵触情绪也是一种正常现象吧?

想必为其代理的辩护律师,也会因为 社会 民众的舆论发声,而形成一定的心理压力吧?但是,无论如何,案件的审理还是要在法律框架内,公正进行的。

尽管杀人犯杀了一家三口,手段极其残忍,但是作为律师,只要家属聘请,律师必须接受委托为其辩护。

一个杀人犯杀了一家三口,作为律师,该不该为他辩护?

我以为律师是一种职业,法律意义上的“辩护”是一种权利,任何人皆不能剥夺被告人辩护的权力。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聘请律师或是自我辩护的权力。

辩护:站在某一方,提出理由或事实为其辩解;在法庭上否定原告申诉的正确性。

刑事辩护:指反驳控诉,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一个人犯“故意杀人罪”,杀害一家三口,罪恶滔天!虽说如此,他依法仍然拥有“辩护权”。他可以聘请律师为其辩护,亦可自我辩护。假若被告人自辩不能,同时亦没有聘请律师的经济能力,人民法院亦会指定律师为其辩护。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对案件予以控诉和辩护,最后作出审判亦是人民法院。控辩双方的唇枪舌战亦是生动的“法律课”。

律师依法接受“故意杀人罪”之被告人聘请,为其辩护并无不当!既是职业使然;亦有经济收入。再说,审判权利在人民法院。且忌不要道德“绑架”!

每一个职业律师,估计都曾经被问到过一个问题,“你为什么会为坏人讲话?”不同的律师对此问题回答不同,当年我在课堂上面对某学校法学院近200名年青学生的回答是,坏人只应该受到他应该受到的惩罚,对一个犯了小错的人施以重罚是不公平的。

如今想来,这个回答并不全面,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制度,都需要设立专业的辩护制度,否则,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权利可言,必然导致冤假错案的泛滥,而冤假错案泛滥的后果,是国家权威的损耗以及民众对其合理性的怀疑,最后是 社会 秩序的严重破坏。

通俗地将,律师群体孜孜不倦所维护的并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个体利益,而是整个 社会 的制度价值,没有了专业律师刑事案件辩护制度,整个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公权力将没有任何制约,每个公民都可能成为这种失衡制度的受害者。

一个杀人犯杀了一家三口,作为律师,该不该为他辩护?

我也是一名律师,我的回答是:要为他辩护。

我相信很多人会想不通,既然该犯罪嫌疑人杀害三人,会被判处死刑或死缓,这是他违反国家法律应当受到的惩罚,不应当为他进行辩护。而我作为一名专业的律师,将从下列方面进行阐述:

1、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上,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人人权和自由。使司法机关不得任意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进行剥夺。

2、《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必要有律师委托代理。由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司法机关在案件承办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维护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使之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综上,律师的委托代理,是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也是保障全体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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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辩护,但接不接受委托是律师的权利,反正我是不会接的。但如果是司法局指定我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还真是不能不接。

一个杀人犯杀了一家三口,作为律师只要接受了当事人委托,就应该根据事实和法律为其辩护,这是律师执业的基本要求。

在法院判决他死刑之前(很大概率),他还只是一名犯罪嫌疑人!失去一部分权利。但是法律赋予他该享有的权利他还需要享受!让他心服口服的接受法律惩处!

第一,搞清楚他的作案动机。为什么酿造如此惨剧。把对他有可能从轻减轻的情节问清楚。比如是否有特殊原因以及隐情包含其中。同时我也会问清楚为什么不找直接当事人,而去残害无辜的他人,尤其是孩子!

通常通过一些极端个例的案件,会发现整个 社会 存在的***性特征。然后我会在案件处理结束后,将此案例详细分析。通过新闻媒体等广而告之。让老百姓看到此类事件的处置方式以及带来的后果。

这也是我跟我的当事人在辩护期间能做到的积极贡献!

第二,我会考虑劝说他考虑判罚以后的事情。来做到有可能较轻他的处罚。比如,酿成惨剧后,在精神上物质上尽可能,尽全力的弥补受害一方的损失。尽可能的为受害人争取一点点弥补!这是我做此项劝说与辩护的根本原因!至于他履行承诺后,有没有从轻处理,那是法院的事!

事情已经发生后,就没有了回头路。只能是接受的同时反思。我出发点就是在精神上,物质上尽最大努力争取一点。也算是顺应法律的本意!

第三,我会提前为他考虑器官捐献的问题。并且站在专业人士的角度,让他为这个 社会 做出最后的一点剩余价值!当然了,这个在量刑判罚的从轻处理至于后期如何认定,那是法官的事。

虽然现在不提倡不鼓励死刑犯捐献器官。但是也没有反对捐献!但是如果我的当事人还有良知的话。我相信他会仔细考虑我的建议。为自己做最后的一点救赎!

建议我们在做出一个脱离自己掌控的决定时,冷静几秒钟,喝杯水,抽根烟!就有可能改变所有!学会掌控自己也是一门每个人都要学会并且熟练掌握的基本技能!自律自省自强!学法懂法守法!

律师为什么要给杀人犯辩护? 确实,有不少案件,明知道辩护不能改变结果,如杀害多名小学生的凶手,如驾车冲进人群,碾死多人的罪犯,明知道他们会被判死,律师还要为他辩护。 第一,职责所在。警察职责是制止违法犯罪,保护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审查犯罪,保证无辜的人不被冤枉,法院的职责是审判犯罪,作出判决。律师的职责就是为罪犯辩护,虽然十恶不赦,但是他仍然有得到辩护的权利,律师不能拒绝履行职责。 第二,愿天下无冤。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近年来平反的冤案,说明了确实有冤案存在,甚至有的是重大冤情。律师参与,能在一定程度下预防冤案发生。律师参与,真的能够预防、减少冤杀案。 第三,为了被告人的利益。有的案件,虽然无法改变结果,但是被告人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有的时候,虽然被告人认为自己有罪,但是根据法律,他确实无罪。 被害人的思维里觉得自己有罪,但是根据律师的多年经验与法律素养知道其实被害人是无罪的。第四,宣传法治。通过律师工作,也能让 社会 公众从被告人角度出发理解法律。

如果你是律师,提出这样的问题,说明你对律师的作用特别是刑事辩护理解得还不是很到位。

任何一个人被刑事追究,都有权自行辩护或者委托律师辩护,这是现代法治文明的一项基本原则。

律师的辩护只是刑事诉讼控、辩、审关系中的一环,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律师站被告人的角度提出合理质疑,法官居中裁判。

法官居中裁判,应当不偏不倚,兼听则明,在经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才能更好地认定事实和更准确地适用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参与诉讼履行辩护职责,可以更好地协助法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发挥其作用。

刑事诉讼涉及剥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必须慎之又慎,对证据的要求相当严格,需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确然性证明标准,如果只有公诉方一面倒的指控,而无相应地抗辩,难以保证办成铁案。

除了对事实的认定,有时候同一个行为,该适用什么法律,同样有可能存在争议,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同样需要有一个“真理越辩越明”的过程。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事关人的生命,更应该慎之又慎,让被告人和律师充分辩护,才有可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作出经得起 历史 检验的判决结果。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及其亲属没有委托律师的,将由国家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免费为其辩护。

辩护制度是法治的重要组成,国家既然设立这一制度,责任认可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辩护,这是法律的规定,也是法治进步的要求。

律师不是裁判者,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辩护,实质上也是协助法庭更好地查清事实和更准确适用法律,力争让无罪的人免受冤枉,让有罪之人罚当其罪。刑事诉讼中的控方和辩方在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希望实现不枉不纵,只是所站立场和角度不同而已,都是实现正义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