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中国以来 我国的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

从无到有、从有到全

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最明显的成就,就是立法成绩。”谈起新中国65年的法治进程,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说。

新中国的法治历程,首先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1949年9月,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同纲领》颁布。5年后,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被审议通过。

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挫折,中国的法治再次启程。1978年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有一句著名的论断:“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这一“依法治国”战略的理论起点,直接催生了大规模的“立法潮”。仅1979年7月,就有《刑法》、《刑事诉讼法》等7部重要法律颁布。之后,1982年新宪法的通过,则为新时期的中国法治打下了坚实基础。

此后,《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破产法》等一批基础法律的通过,更是在民事、行政、商事等方面***同构筑起了中国法治的框架,使改革开放逐渐“有法可依”。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截至今年3月,我国***有现行有效法律242部,同时有68部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列入了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经历了此前“打地基”、“架梁柱”式的基础框架立法过程之后,现在的立法与修订,更加注重食品安全、教育、环保等社会高度关注的立法薄弱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