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规定的内容

立法法规定的内容包括: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立法权是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法权,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

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宪法为依据,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立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产党的领导、坚持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法治国归根结底就是依照宪法治国。维护法治的权威,首先是维护宪法的权威。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的一条最重要的原则。

综上所述,中国宪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尽管对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宪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不够具体、不够明确,导致有些法规、规章与法律相抵触或者法规、规章之间相互矛盾、冲突;有些法规、规章的质量不高,存在着起草和制定过程中片面强化、扩大部门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

第五十四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