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刑等由轻到重的排列为什么更科学合理
唐代刑罚制度主要是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法定刑罚,其二十等。 笞刑,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分为五等:笞十、笞二十、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 杖刑,是终于笞刑的次轻刑种,分为五等: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 徒刑,是比笞刑、杖刑更重的刑种,分为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流刑,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分为三等:流二十里、流二千五百里、流三千里(加役流不是流刑,而是死刑的减刑); 死刑,是剥夺生命的极刑,分绞、斩两种,斩终于绞。 唐律规定的“五刑”基本是承袭隋制,唐一改其弊,无论是刑种的排列,还是刑等的排列,都是由轻到重,更为合理和科学。
依礼制律,约法慎刑
唐初统治者吸取隋朝灭亡的教训,从长治久安出发。实行依礼制律,即以儒家的礼教纲常作为制定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伦理纲常为基点,将犯罪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直接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和大不敬,以确认和维护封建皇权以及相应的贵族官僚特权;第二类是严重危害封建社会秩序的犯罪,如不道;第三类是破坏封建伦理关系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以确认和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庭制度。(2)引用儒家经典为唐律条文作解释。唐律继承了西汉以来礼律融合的传统,在唐律的“注”和“疏议”部分,这类引用和阐述随处可见,重而使封建的礼教纲常进一步法典化、制度化。可以说,儒家主张的礼至此时已基本化为相应的法律条文。
约法慎刑,也是儒家思想的一种体现。比较前后朝代,“用刑持平”、“务在宽简”,使唐律有“得古今之平”的美誉。综观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唯有唐律规定最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唐代刑罚制度主要是五刑,即笞、杖、流、徒、死五种法定刑罚。其中死刑分为绞、斩,其与历代残酷的生命刑比较,唐代的死刑执行方式比较固定,也比较和缓,是刑罚方式趋于文明的表现。(2)刑罚加减方面以从轻为原则。例如加刑一般不加至死,如加至死,也只是到绞为止,而不加至斩。(3)唐律有疑罪从轻的明文规定,较前后各代用刑更为慎重。
慎刑,即在处罚罪犯时采取慎重的态度。唐太宗李世民曾对他的大臣说过“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曾一度将京城死刑改五复奏,死刑判决须奏请皇帝批准,并且执行前要反复复核,如果“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三千里”,体现了慎刑的态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存在。
结构严整,规范详备
结构严整主要表现在《名例》篇与各篇的关系,以及律条彼此之间的照应,克服了以前篇目、律条混杂无序的状态,特别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立法者的主旨,统治者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生活关系中的轻重缓急,使人看了一目了然。规范详备是说唐律的调整对象的全面完备,法律体系详备以及在立法技术上的完善。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无论是在立法思想、法律原则、法典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融封建法典之***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征于一体,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唐律涉及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唐朝统治者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而有不同的法律形式,各有侧重,形成了相当稳定的由律、令、格、式、典、敕组成的法律体系,统一调整社会关系,唐律之所以有这样完备的体制,并不是偶然的,因为唐初社会稳定,政治、经济、文化等蓬勃发展,封建社会进入鼎盛时期。唐初几代统治者“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十分注重制度与法律的创制,并对立法的指导思想进行反复探讨,明确法律应从“公”处罚,由此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